(2017)鄂05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光全与秦海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全,秦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黄光全,女,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秦海军,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黄光全与秦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秦海军应向黄光全偿还本息418386.52元,并以464392.02元为基数支付黄光全自2015年1月16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秦海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黄光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秦海军应向黄光全偿还本息418386.52元,并以464392.02元为基数支付黄光全自2015年1月16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申请执行费6343元。以上合计435889.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海军的银行存款435889.5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扣押财产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