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特5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纬三路。法定代表人:张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永涛,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飞,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海公司)产品经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6】第75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维健公司于2017年5月5日自愿向本案申请撤回仲裁裁决申请,有申请书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维健公司申请撤回仲裁裁决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仲裁裁决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郭学彦审判员  陈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毕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