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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永乐与张振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永乐,张振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樊永乐,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张振开,农民,住托县。本院在执行樊永乐与张振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振开既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