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永乐与张振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永乐,张振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樊永乐,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张振开,农民,住托县。本院在执行樊永乐与张振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振开既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