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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民勤县牵流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兴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牵流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兴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777号原告:民勤县牵流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石羊河总场北侧。法定代表人:刘世民,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兴刚,男,生于1970年8月16日,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牵流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牵流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勤县牵流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尚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