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支行与牟绚、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支行,牟绚,刘峰,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辛茂开,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玉,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林玲,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绚,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刘峰,男,汉族,1982年5月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马海波,经理。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王大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东路支行诉被告牟绚,刘峰,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牟绚,刘峰,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臧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