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叶、黄鹏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叶,黄鹏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887号申请执行人余叶,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黄鹏瑜,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叶与被执行人黄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执8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贵业审 判 员 黄 晓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