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俊与钟德勇、汝佳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钟德勇,汝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高俊。被执行人钟德勇。被执行人汝佳伟。申请执行人高俊与被执行人钟德勇、汝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德勇、汝佳伟给付本金376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德勇、汝佳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钟德勇、汝佳伟尚欠申请执行人高俊本金376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