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樊薇薇与被告沈明中、丁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薇薇,沈明中,丁普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063号原告:樊薇薇,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瑞,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明中,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丁普光,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樊薇薇与被告沈明中、丁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樊薇薇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薇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薇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樊薇薇负担。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匡大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