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1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1-1)。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建东,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俨轩。被申请人周莉宏。被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已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李俨轩、周莉宏、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尼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