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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星光家具城与马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光家具城,马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星光家具城。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胜利综合市场内。投资人:张锐屏。被执行人:马灿国,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旧城镇木龙村。本院在执行星光家具城与马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灿国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涉案标的较大,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马灿国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