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8苗宏图与瞿殿柱、顾建凤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宏图,瞿殿柱,顾建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28号原告:苗宏图,女,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鸣,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殿柱,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顾建凤,女,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苗宏图与被告瞿殿柱、顾建凤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宏图的委托代理人邹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殿柱、顾建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苗宏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2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瞿殿柱擅自使用原告股票帐户炒股,给原告造成损失,经双方协商,双方订立协议,确定损失为20万元,并约定年息30%,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故提如上诉请。被告瞿殿柱、顾建凤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6年9月7日还款协议,瞿殿柱自认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原告股票帐户炒股,截止2016年9月7日,给原告造成20万元损失,瞿殿柱确认此款转为欠款,并按年息30%计息,本息在一年内还清,瞿殿柱在还款协议中签名;2.资金对帐单,双方签字确认对帐明细;3.限制高消费令,瞿殿柱已被列入失信名单;4.两被告夫妻关系状况证明,两被告于1998年6月1日同居,于2017年2月6日补办结婚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以认定瞿殿柱因私用原告帐户炒股,至2016年9月7日给原告造成20万元损失,瞿殿柱以还款协议形式予以确认,承诺还款并按年利率30%计息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瞿殿柱私用原告苗宏图股票帐户炒股,致原告损失20万元,瞿殿柱以还款协议形式确认了此债务,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瞿殿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瞿殿柱立即给付欠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协议中所载利率,已超出法律允许最大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出具还款协议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顾建凤未提供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顾建凤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瞿殿柱、顾建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苗宏图欠款20万元及从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4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苏胜忠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