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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利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利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1民特67号申请人:何利,女,生于1981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蓬溪县。申请人何利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利称,申请人于2007年5月外出打工,由于无文化、不识字,一直未回家、未与家人联系。2015年6月2日女儿李某、李霞向法院申请宣告申请人失踪,同年9月10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申请人失踪。现申请人已经回到蓬溪县明月镇高洞村家中,请求法院撤销对申请人的宣告失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蓬溪民特字第006号民事判决:宣告何利失踪。2017年5月4日,被宣告失踪人何利向本院申请撤销宣告其失踪,即被宣告失踪人何利已重新出现。本院认为,本院(2015)蓬溪民特字第006号民事判决虽已宣告何利失踪,但何利又重新出现,现何利本人申请撤销宣告其失踪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特字第006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