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武琳、陆光弘与马遥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琳,陆光弘,马遥力,相城区黄埭镇佰佳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1642号原告:武琳,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陆光弘,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岚,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遥力,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华,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相城区黄埭镇佰佳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8号。经营者:刘涛,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琳、原告陆光弘与被告马遥力、第三人相城区黄埭镇佰佳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琳、原告陆光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琳、原告陆光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两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琳、原告陆光弘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60元,由原告武琳、原告陆光弘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戴梦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