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现宇、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现宇,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监1号原审原告:李现宇,男,汉族,195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审被告: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颖北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保垒,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李现宇与原审被告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2016)豫11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付秀霞审判员 张文芳审判员 程梅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