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志攀与被执行人赵虹定金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攀,赵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攀被执行人赵虹,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泉镇人民大街中段路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志攀与被执行人赵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倩倩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6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李友谊审判员:杨得坡、刘振辉书记员:郑倩倩乔春祥:关于申请人郑志攀与被执行人赵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提合议庭合议是否终结(2017)豫0825执35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友谊:同意终结。刘振辉:同意终结。合议结果:终结(2017)豫0825执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