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申乾与嵩阳三元东(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申乾,嵩阳三元东(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235号原告冯申乾,男,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俊娜,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嵩阳三元东(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登封市白坪乡三元村,注册号410185000015478。法定代表人:曾建治,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0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嵩阳三元东(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申乾劳动报酬30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嵩阳三元东(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