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加进与阜宁县陈良镇顺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进,阜宁县陈良镇顺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829号原告:李加进,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阜宁县陈良镇顺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陈良镇。法定代表人:唐明柏,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加进与被告阜宁县陈良镇顺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加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加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鲁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