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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504号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504号原告:向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被告:杨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原告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