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504号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504号原告:向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被告:杨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原告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