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朱建明与彭寿江、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明,彭寿江,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076号原告朱建明,女,1960年10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彭寿江,男,1966年2月13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云,女,1982年11月1日生,住盐城市。原告朱建明与被告彭寿江、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建明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建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彭寿江、刘云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审判员 周清郁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