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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朱建明与彭寿江、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明,彭寿江,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076号原告朱建明,女,1960年10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彭寿江,男,1966年2月13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云,女,1982年11月1日生,住盐城市。原告朱建明与被告彭寿江、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建明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建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彭寿江、刘云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审判员  周清郁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