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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贺巧荣与赛浩毕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巧荣,赛浩毕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贺巧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赛浩毕图,女,蒙古族。本院执行申请人贺巧荣与赛浩毕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2月03日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贺巧荣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鄂前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院(2015)鄂前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安迪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