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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秦学林与刘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3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秦学林,男,生于1947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申请人:刘杨,男,生于1989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原告秦学林与被告刘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陕0724财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刘扬所有的陕F883**临牌(陕FVP0**)号小型汽车一辆。原告秦学林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杨所有的陕F883**临牌(陕FVP0**)号小型汽车的扣押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杨所有的陕F883**临牌(陕FVP0**)号小型汽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芝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