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98号原告: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352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亚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卢涛,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万科花园。原告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 筱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