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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文斋与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斋,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248号原告:曹文斋,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曹体稳,总经理。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郝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原告曹文斋与被告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曹文斋诉称,2013年8月28日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年产2万吨木糖项目标段一”安装工程。后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将此工程发包于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13年8月30日原告曹文斋与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作协议,有将此工程交由曹文斋施工,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任务,但被告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算);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文斋依与被告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向三被告主张工程款,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该工程劳务合作协议中第六章第一条已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到甲方(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根据双方有关管辖的约定,我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山东济宁德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德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