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胡维艳与胡小静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维艳,胡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胡维艳被执行人胡小静胡维艳申请胡小静物权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3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维艳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放弃争议地块上物品,停止对争议地块的权利的主张,现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将场地清理完毕,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30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荆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