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延津县精彩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延津县精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城关镇北街建设路小康村。身份证号:410726195711250024。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身份证号:410726196302090028,住延津县城关镇北大街。被执行人延津县精彩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23542-7。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延津县精彩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37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