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赛汗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础伦巴特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赛汗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础伦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27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赛汗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巴尔虎右旗阿镇五道街二段。法定代表人:张久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础伦巴特尔,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看守所。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82号新巴尔虎右旗赛汗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础伦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础伦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本案第三人布伊德木苏荣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存款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