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金山、李宗敏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金山,李宗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津民申439号申请人:崔金山,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李宗敏,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查崔金山、李宗敏与郭某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崔金山、李宗敏于2016年5月4日当庭申请本案承办法官黎某回避。理由是:承办法官对其态度不好,带有情绪,存在偏袒之嫌。本院院长认为,崔金山、李宗敏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崔金山、李宗敏提出的回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