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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哈斯巴音诉布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巴音,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哈斯巴音,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敖镇御景园家属区。被执行人布和,男,蒙古族,公务员,地址敖镇查干陶勒盖西街和平小区70栋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斯巴音与被执行人布和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鄂前执字第69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