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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郭俊杰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任该会主任。被执行人郭俊杰,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行政非诉执行关于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郭俊杰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卫医罚决字(2016)0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郭俊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郭俊杰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汝支行账户内的22000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对被执行人郭俊杰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汝支行账户内的6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