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刘春林、叶连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林,叶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林,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康市,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叶连文,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林与被执行人叶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连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春林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春林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