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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4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谷俊清、胡重山、孙洪涛与被告李瑞山、田京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俊清,胡重山,孙洪涛,李瑞山,田京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38号原告谷俊清,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原告胡重山,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原告孙洪涛,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李瑞山,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田京武,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原告谷俊清、胡重山、孙洪涛与被告李瑞山、田京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谷俊清、胡重山、孙洪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立平审 判 员 :张晶鑫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英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