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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7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无法找到被告陈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