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7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无法找到被告陈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