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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赖春林与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林,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438号原告:赖春林,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纪卫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飞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卫红,男。原告赖春林诉被告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赖春林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春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