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赖春林与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林,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438号原告:赖春林,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纪卫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飞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卫红,男。原告赖春林诉被告上海冠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赖春林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春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