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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59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45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4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庆宏审 判 员  杨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乾雷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 璇书 记 员  王婧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