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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民峰与李杰、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民峰,李杰,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807号原告:朱民峰,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保华,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民峰诉被告李杰、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民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民峰负担。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