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东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烟台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烟台阳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烟台阳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烟台东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烟台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暂不便于处置,其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