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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义元、罗义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义元,罗义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义元,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义林,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罗义元因与被上诉人罗义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超出罗义元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退还罗义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甫金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法官 助理  吴 月书 记 员  牟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