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锦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锦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琛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傅豪刚,陈玲玲,宋关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兴。被执行人绍兴锦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梅龙湖路56号1901室-3。法定代表人傅豪刚。被执行人绍兴县琛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漓渚镇朱家坞村前大路。法定代表人高永根。被执行人傅豪刚,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柯桥区。被执行人陈玲玲,女,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柯桥区。被执行人宋关根,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4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锦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琛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傅豪刚、陈玲玲、宋关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锦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琛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傅豪刚、陈玲玲、宋关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2803.97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文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单安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