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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林桂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林桂才,江洪伟,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810579-4,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城西北大西路C幢。负责人张树宝,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林桂才,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江洪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李铭,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桂才、江洪伟、李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桂才、江洪伟、李铭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桂才、江洪伟、李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桂才、江洪伟、李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桂才、江洪伟、李铭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36688.01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