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执黄俊峰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黄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3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黄俊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黄俊峰银行账户存款XXXXX元执行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