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与被执行人杨朋飞、陈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玲,杨朋飞,陈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245号申请执行人:孙晓玲,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朋飞,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胜国,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与被执行人杨朋飞、陈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以本院(2015)莱州郭民初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朋飞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朋飞的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