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176号原告:贺某某,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中山涧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五道沟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收取4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