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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龙龙、曹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龙龙,曹亮,潘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监4号原审原告:李龙龙,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审被告:曹亮,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审被告:潘周霞,女,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曹亮之妻。原审原告李龙龙与原审被告曹亮、潘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豫1103民初2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付秀霞审判员  张文芳审判员  程梅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