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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路路与张红等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路,张路路与被申请人张红,曾筠雅,张红,曾凡更,吴秀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张路路,男,住曹县。被执行人:曾筠雅,女,住曹县。法定代理人;张红(系曾筠雅母亲)女,住曹县。被执行人:张红,女,住曹县。被执行人:曾凡更,男,住曹县。被执行人:吴秀灵,女,住曹县。申请人张路路与被申请人张红,曾凡更,吴秀灵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红,曾凡更,吴秀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盛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