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恢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东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晶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东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丁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安,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晶义,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晶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