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志清诉冯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清,冯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清,男,汉族,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执行人冯世明,男,汉族,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清与被执行人冯世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6)内0623执恢7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