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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田文跃与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跃,张德华,田文跃,张德华,田文跃,张德华,田文跃,张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7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田文跃,男,1944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西园村(种子公司旁)。被执行人:张德华,男,1952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中枢镇金盛公寓二单元15楼15-01号。本院在执行田文跃与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德华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涉案标的较大,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工资已被本院依法扣留,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