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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25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25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9463.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