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利成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成,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940号原告:杨利成,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林敏,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成与被告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利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利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江 泓审 判 员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王一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訾冬雪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