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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刘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刘志海,翁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兰雅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志海,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翁玉英,女,系刘志海妻子,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海、翁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海、翁玉英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